严重声明: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因通过因特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不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
1.提示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
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
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明知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