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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辅导!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完全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损害与损失不同。损失一般只限于财产遭到侵害,而损害不仅仅是财产上的侵害,还包括人身权益受到的侵害。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