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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保管☀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辅导!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的开始是指产生继承权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1.继承开始的原因和时间

  

  按照《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开始的原因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

  

  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生理死亡的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并由有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确认的死亡时间为准。被宣告死亡的人,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即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即继承开始的时间。

  

  2.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遗产的保管

  

  遗产的保管即是对遗产的保存和管理,应由确定的遗产保管人负责进行。

  

  遗产保管人对遗产应负有以下义务: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公开遗产清单。

  

  3.妥善保管遗产。

  

  4.发布寻找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启事。

  

  5.向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人及时移交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