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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科目中,考生应掌握“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小编根据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将该内容归纳为六个方面: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的设立、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今天我们将详细讲解“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此内容包括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概念;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方式两部分,其中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方式分为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具体如下:
一、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概念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依法对遗嘱内容做出的部分修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依法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二、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方式
与遗嘱的设立一样,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不得代理。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有两种方式:
1.明示方式,即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
2.推定方式,即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原先所立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或撤销了原先设立的遗嘱。
(1)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的遗嘱,推定撤销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