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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设立-遗嘱概念/特征/形式及见证人资格☀成考民法辅导!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科目中,考生应掌握“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小编根据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将该内容归纳为六个方面: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其中遗嘱的概念和特征含遗嘱的概念和遗嘱的特征;遗嘱的形式含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6种;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含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如下: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二)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3.遗嘱是具有人身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独立进行,不适用代理制度。

  

  4.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的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设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5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最为严格的一种遗嘱方式,比其他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的真实性,因此也是最具有证明力的遗嘱方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5种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均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了保证遗嘱的确定性,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