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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科目中,考生应掌握“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小编根据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将该内容归纳为六个方面: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的设立、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今天我们将详细讲解“遗嘱继承概述”,此内容包括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和遗赠继承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做的处分,或者对其身后事务所做的安排,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是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以存在有效遗嘱以及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赠继承的适用条件
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遗嘱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没有与其他公民、社会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合法有效。
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没有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