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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科目中,考生应掌握“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的相关内容。小编根据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将该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放弃和继承权的丧失,具体如下:
一、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接受继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代理人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接受继承的表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另一种是默示。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依继承权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必取得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的同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是不可以转让的。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被依法取消。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