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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2-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共5点)☀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辅导!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科目中,考生应掌握“收养法的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小编根据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将该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具体如下: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我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五、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