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科目中,考生应掌握“收养关系的成立”的相关内容。小编根据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将该内容归纳为两个方面: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具体如下: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14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不满14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放宽条件表现为: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将子女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对收养继子女的放宽条件表现为: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将子女送给继父或者继母。
(3)可以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4)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母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以使合法的收养关系得以确认和公示。
1.行政登记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书面协议。若双方自愿,可订立书面协议。
3.若一方或各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