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科目中,考生应掌握“收养的效力”的相关内容。小编根据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将该内容归纳为两个方面: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和收养行为的无效,具体如下: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收养行为无效是指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收养无效的原因
收养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
2.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只有一种,即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行为无效。
3.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