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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4-收养的效力(共2点)☀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辅导!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科目中,考生应掌握“收养的效力”的相关内容。小编根据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将该内容归纳为两个方面: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和收养行为的无效,具体如下: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收养行为无效是指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收养无效的原因

 

  收养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

 

  2.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只有一种,即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行为无效。

 

  3.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