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四川成人高考网欢迎您!本网站为【升学堂】旗下网站,主要为四川成人高考,成人教育,成考,函授和成教(大专•专升本•专科)的考生提供报考指导服务,网站信息仅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或四川招生考试网发布为准。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严重声明:四川成人高考网欢迎您!本网站为【升学堂】旗下网站,主要为四川成人高考,成人教育,成考,函授和成教(大专•专升本•专科)的考生提供报考指导服务,网站信息仅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或四川招生考试网发布为准。

离婚3-诉讼离婚(共5点)☀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辅导!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科目中,考生应掌握“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小编根据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将该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1.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2.诉讼离婚的程序,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4.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5.离婚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适用于下列情形: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5.精神病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

  

  6.婚姻不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夫妻要求离婚的。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判决与上诉

  

  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该条中规定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言的。也就是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如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及其他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经过对军人一方的说服教育仍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2.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该条仅为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并非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在上述法定期间经过后,男方仍有权请求离婚。

  

  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在上述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予以准许。

  

  五、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

  

  离婚导致当事人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

  

  1.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

  

  2.双方恢复再婚的自由。

  

  3.相互扶养义务终止。

  

  4.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5.姻亲关系消灭,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即随之消灭。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

  

  1.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终止。

  

  2.夫妻相互间继承权丧失。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对于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夫妻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6.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5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无过错。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离婚。

  

  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四)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