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科目中,考生应掌握“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的相关内容。小编根据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将该内容归纳为两个方面: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体如下: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女子关系。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亲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
依出生事实发生时间不同,自然血亲又分为婚生和非婚生的亲子关系。
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父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该子女的血缘必须来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3)该子女的出生时间在法定时间内。
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2.养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的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