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四川成人高考网欢迎您!本网站为【升学堂】旗下网站,主要为四川成人高考,成人教育,成考,函授和成教(大专•专升本•专科)的考生提供报考指导服务,网站信息仅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或四川招生考试网发布为准。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严重声明:四川成人高考网欢迎您!本网站为【升学堂】旗下网站,主要为四川成人高考,成人教育,成考,函授和成教(大专•专升本•专科)的考生提供报考指导服务,网站信息仅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或四川招生考试网发布为准。

环境污染责任☀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辅导!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环境保护特别法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做了规定。

  

  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出现了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损害存在,不论制造污染的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