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责任人的过错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
3.以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为承担方式。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4个要件: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缔约人的主观过错。
3.相对人受有损失。
4.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合同法》第42条、43条规定了4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机密。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
5.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适用于该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赔偿应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还包括损害的当事人因此而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