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及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
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我国《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问题上采取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以其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其不承担清偿责任。
2.保留必要份额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我国继承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也应当坚持这一原则。继承人中如果有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偿债务优先于遗赠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这一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清偿后还有剩余的,再执行遗赠。如果清偿债务后已经没有财产,则遗赠因失去标的而不再执行。
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具体方法
清偿债务时,继承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偿付方式。一般而言,有以下两种方法:
1.总体偿付法,即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按照这种清偿方式,共同继承人应当首先确定被迷承人债务的具体数额,划出相当于该数额的遗产偿付给债权人。然后,再根据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分配剩余遗产。按照这种方式,在遗产分割前一次性清偿了被继承人债务,有利于债权人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也增加了各继承人分割遗产的难度。
2.分别偿付法,即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按照这种清偿方式,共同继承人应当首先根据他们各自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债务。然后,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债务数额向债权人清偿。这种方式由各继承人各自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明确;但是,如果某继承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拒不承担清偿责任,就会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在遗产已被分割而债务尚未清偿时,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